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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三类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来源: 南方Plus      时间:2023-07-03 20:34:32


【资料图】

7月3日,深圳市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其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其中明确,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办法》中要求,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划计划方面,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等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

保障性住房设计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则,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不断提升居住品质,落实交通、教育、医疗配套与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机制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认定并出具项目认定书。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方式新建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的除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自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退出。

南方+记者 李斌

【作者】 李斌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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